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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闵行区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5 19:51:19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促进闵行区政府补贴培训的---本文来自 闵行公司注册网 ---规范运作,根据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闵府发[2009]2号)以及市人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本市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技[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范围

(一)本区批准设立并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培训机构;

(二)本区批准设立,因未涉及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或处于第一个完整培训周期而未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培训机构;

3、本区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知识和高风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4、本区批准设立的分教学点,且分教学点与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培训机构;

5、外省市定点委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政府补贴培训对象

(一)在就业年龄段内,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协保人员,未就业的征地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以及在职职工;

(二)培训期间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来沪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

(三)外省市定点委培人员。

三、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一)列入市、区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及其他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工种);

(二)企业有特殊需要颁发单项能力证书的岗位培训;

(三)安全生产知识和高风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签订一次性单项协议:

1、定向培训项目;

2、一事一报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3、新增区域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4、本区独有的培训专业项目。

四、政府培训补贴标准

(一)本地劳动者培训补贴标准

1、本区户籍城镇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培训费由市给予全额补贴。另外由区财政给予学员培训和交通误餐费补贴,补贴标准按闵府办发[2006]74号规定执行。

因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显示为在职状态的本区户籍征地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培训经鉴定合格,未能全额享受市培训费补贴的,由区财政予以补足。

2、在本区企业工作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参加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由市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本区户籍参加初级工培训的,由区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对上述人员由区财政按职业等级另外给予培训费补贴,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补贴不超过500元/人、中级工(四级)补贴不超过800元/人、高级工(三级)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技师(二级)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不超过1500元/人。市、区两级补贴不超过市(区)规定的各职业等级补贴标准。

(二)来沪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缴纳综合保险的来沪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培训经鉴定合格,除按规定享受市培训补贴外,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如下:

1、等级工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比例按初级工40%、中级工30%、高级工及以上20%的标准给予补贴。区补贴目录内的各职业等级不能享受市培训补贴50%的,由区给予补贴。

2、特种行业培训费补贴: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实际培训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3、岗位培训费补贴:因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市岗位培训补贴的由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课时3-4元/人。一般设定为不低于80课时,200-300元/人(家政服务员、外省市定点委培人员参照执行)。

(三)对本区培训机构的补贴

本区培训补贴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区财政按照本市户籍鉴定合格人数和职业等级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为:中级100元/人、高级200元/人、技师300元/人、高级技师400元/人。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奖励按闵府发[2009]2号执行。

(四)困难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补贴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停工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的,按规定对培训后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市、区两级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

(五)其它培训费补贴:

劳动者参加市(区)年度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外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合格后补贴培训费500元。

五、补贴培训招投标管理

政府补贴培训采取招投标与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由区级层面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全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进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操作见附件2。

六、政府补贴培训的督导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进行管理,实施督导评估。具体按闵劳保发(2007)45号文件执行。

七、补贴培训资金的申请及核拨

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核拨具体操作见附件3。

八、违约处理

培训机构在协议期内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按照《培训成果购买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和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闵行区政府补贴培训目录

2、闵行区补贴培训招投标管理办法

3、闵行区补贴培训经费申请及核拨办法

4、承担本区特殊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5、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小组名单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