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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5 19:48:29 来源:本站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本文来自 闵行公司注册网 ---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本区《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9]2号),对本区特殊困难企业认定及相关扶持政策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特殊困难企业条件

本区特殊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税基在本区的各类企业(市属企业除外);

2、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2008年第四季度发生亏损;

3、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完全停工人员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4、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不少于30人,且申请认定上月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08年12月的80%;

5、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

6、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正常履行缴费义务。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企业享受以下补贴:

(一)市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费补贴

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二)区配套补贴

特殊困难企业在享受市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由本区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承担50%。

三、补贴期限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特殊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认定特殊困难企业的,应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核准。其中,区发展改革委就企业是---本文来自闵行公司注册网---否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区经委就企业是否符合节能降耗要求进行审核;区环保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环保及污染减排进行审核;区总工会就企业停工是否经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职工人数及补贴金额,区财政局负责全额核拨本区补贴资金,涉及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财力结算时扣回。

(二)相关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特殊困难企业的,应填写《困难企业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2008年度财务报表;

2、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的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计划;

3、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4、2008年12月以及申请认定上月的《上海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及社会保险征收专用收据。

五、其他

本区一般困难企业的认定及享受的扶持政策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区原关于实施困难企业停工保障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