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闵行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1-11-5 18:41:26 来源:本站
为了规范本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闵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本文来自 闵行公司注册网 ---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重点,通过实施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加快形成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全力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实施
建立由闵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审改办”)召集,区法制办、区经委、区信息委、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参加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落实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各项工作。
三、审批事项及涉及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本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第一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分两批实施。第一批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事项确定为20项:
(一)区经委(2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旅行社的设立。
(二)区公安分局(2项)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旅馆业);
建筑项目消防验收的审批。
(三)区财政局(1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四)区文广影视局(4项)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出版物零售);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批;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企业的许可。
(五)区卫生局(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项)
核发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初审。
(七)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2项)
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八)区建设交通委(2项)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九)区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区质量技监局(1项)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核准。
(十一)区税务分局(1项)
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十二)区工商分局(1项)
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
四、职责分工
区审改办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区工商分局是---本文来自闵行公司注册网---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经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承担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和批准证书审批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六)定期向市或者区、县审批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质量技监局、区税务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等部门,以及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的其它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区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按规定承担并联审批的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三)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将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建设纳入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同步建设同步应用。
区监察局应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时间安排
2009年9月上旬,拟定本“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2009年9月中旬,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2009年10月中旬,编制并联审批流程,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2009年10月下旬,在餐饮服务等前置项目和质检、税务等后置部门率先进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
2009年11月份,出台“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2009年11月份,其他事项并联审批试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联审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将并联审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各部门并联审批落实情况,列入区行政效能考核内容。
(二)各司其职,群策群力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跨前服务,结合自身特点,群策群力,制订各环节的细化措施。全区上下形成合力,确保并联审批工作整体推进。
(三)上下联动,形成机制
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条线的指导和支持,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积极请示和汇报有关工作进程,形成上下联动的良性机制,有力有序的推进各项工作。
闵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
闵行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本区内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告知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并发放《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事项。
二、提前服务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工商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申请企业信息告知并联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企业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申请人,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服务:
(一)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三)应当将提供提前服务的事项及当事人获得服务的方式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示。
三、材料接收
工商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置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工商部门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书面记录。
四、材料交接
工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与并联审批部门交接。《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一式两联,一联交并联审批部门,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工商部门可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一)并联审批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没有设置专门窗口的。
(二)因天气、交通因素等不可抗力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的,由工商部门与区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申请材料。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派专人与工商部门交接申请材料,并在《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五、申请受理
(一)涉及前置审批
1、前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通过《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审批部门,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以外的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并将初审的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初审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决定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批部门。
2、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同时进行预审。前置审批部门准予审批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前置审批部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二)不涉及前置审批
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六、材料补正
并联审批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将补正决定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七、审查决定
(一)涉及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
1、准予审批
(1)前置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工商部门。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审批部门,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后一审批部门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印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制发许可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工商部门。
(2)工商部门收到前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印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件复印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自制发代码证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件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税务部门,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4)税务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证件复印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不予审批
(1)前置审批部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审批部门,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后一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市并联审批部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由区并联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二)不涉及前置审批
1、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工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
工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其他后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自制发代码证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件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税务部门,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3、税务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证件复印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4、其他后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通过适当方式送达工商部门。
其他后置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由区并联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申请人已经自行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参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操作。
八、实地核查
依法必须实地核查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部门在办事指南中应当予以明示。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中,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依法需要实地核查(能够同时开展核查,并且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工商部门应当自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并通知申请人。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实需要对申请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实施。
九、网上审批
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建成后,以上流程环节中涉及审批结果反馈的,通过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实现各部门间审批结果的抄告反馈。
十、审批收费
各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闵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


